1.北京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2021

2.北京引进人才落户政策2021

3.人才引进落户北京条件

4.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5.深圳市南山区2010年工作报告的强队伍

体育赛事风险管理工作包含哪些_体育赛事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21〕22号各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7月5日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_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围绕“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不断提高“四个服务”水平,进一步营造发现、引进、培养、留用优秀毕业生制度环境,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宝贵人才作用,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毕业生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就读最高学历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

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引进毕业生工作按照统筹总量、提升质量、保障重点的原则,实行精准引进、分级管理。

建立由市人力社会保障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组成的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管理体系。

(一)市人力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引进毕业生政策、并组织实施,对主管单位、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二)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引进毕业生并组织实施,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三)用人单位按照引进毕业生政策办理引进,对毕业生进行管理,强化培养留用,提供良好的工作与成长环境。

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渠道,申请引进毕业生:(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一级企业,以本单位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会保障局申报。

(二)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本区人力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会保障局申报。

(三)非公有制企业等其他用人单位,以注册地的区人力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会保障局申报。

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经纳税地同意,可通过纳税地的区人力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二章指标管理第五条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按照市确定的引进规模,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一)支持本市发展战略、重大规划实施、重大项目建设;

(二)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基本需求;

(三)扶持郊区、艰苦行业、基层一线发展;

(四)参考当年需求及往年引进毕业生培养留用情况。

第六条主管单位应结合发展需要分配指标。

其中,各区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应围绕区域功能定位,综合考量用人单位发展前景、财税贡献、吸纳就业、培养留用毕业生等情况进行分配。

第三章引进条件第七条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二)运行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三)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或委托本市人力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并办理落户手续;

(四)主管单位规定的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

第八条原则上毕业生本科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第九条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发展需要,与岗位匹配度高。

第十条毕业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硕士及博士毕业生;

(二)北京地区高校、京外地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

(三)文化行业的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等岗位,可引进教育部批准能够独立设置本科的艺术院校本科毕业生;

(四)体育行业的运动员、教练员、赛事运营等岗位,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

(五)郊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高校或其他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

(六)郊区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

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技岗位,可引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含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执行的其他专业)合格的本科毕业生。

第十一条以下引进项目实行单列:(一)市委市重点支持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医药健康等高精尖产业,“两区”建设重点落地项目,本市市级“服务包”企业,重点税源、重点引进、重点培育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招聘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200位的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研究生;

(二)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含优培)、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乡村教师,以及按照国家或本市特定政策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

(三)父母均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

第十二条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一)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二)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

(三)创业企业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或带动就业效果显著。

第四章办理流程第十三条引进毕业生工作全程线上办理,流程分为以下阶段。

(一)调查需求9月底前,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汇总分析主管单位报送的下一年毕业生需求。

(二)分配指标10月底前,市人力社会保障局向主管单位分配下一年指标数量。

(三)确认落户期限主管单位指导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协商确认后,选择工作满半年或三年办理落户。

郊区中小学、幼儿园及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进的毕业生工作满三年办理落户。

(四)申报公示1.次年1月至8月,用人单位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主管单位提交毕业生信息。

2.主管单位审核无误后,经毕业生本人同意,通过公示拟引进毕业生的姓名、年龄、毕业院校、学历等信息,并公布主管单位的监督电话和联系地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内反映的问题,主管单位应及时核查处理。

3.经公示无异议的,主管单位通过系统向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提交毕业生信息。

市人力社会保障局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审核通过的,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自行打印《XX年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及《接收函》;

审核不通过的,停止办理引进。

(五)办理落户1.达到约定落户期限后,用人单位通过系统填报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编号、学位证书编号及原户籍等信息,主管单位审核并提交落户信息。

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比对审核通过的,主管单位自行打印《非北京生源报户口介绍信》;

不通过的,撤销《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

2.主管单位到公安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毕业生落户完成后,将《XX年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主管单位将各类会议决议、请示报告、公示等材料存档。

第五章决策程序第十五条市人力社会保障局将年度指标分配使用情况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六条主管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引进毕业生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将用人单位引进毕业生准入条件、指标分配等事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七条主管单位在引进毕业生工作中有重大项目用人需要和特殊人才需求的,应向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其中,区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报请区同意后,提交申请。

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引进毕业生工作实行“谁引进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的监督管理责任机制。

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规范引进程序,优化办理流程,防控廉政风险,实现系统留痕、记实完整、可查可溯,确保责任压实。

第十九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引进毕业生工作的管理,实行为期3年的毕业生培养留用跟踪问效;

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定期排查风险点,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

应加强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把好选人关,完善选人用人制度;

依法与毕业生建立劳动(录用、聘用)关系,合理约定服务期限,履行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缴纳社保等责任和义务;

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让毕业生了解单位发展、运行和落户年限等情况,保持引进毕业生队伍稳定。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应做到诚实守信,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做出承诺,严禁弄虚作;

对自身的择业行为负责,踏实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市人力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引进毕业生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指标分配挂钩。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压减指标、暂停办理引进毕业生等处理。

涉嫌违纪违规问题和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为超出管辖范围用人单位办理引进毕业生的;

(二)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推诿、拖延办事,造成服务对象利益受到损害的;

(三)不按照规定与毕业生建立合法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或者不履行缴纳社保义务的;

(四)以引进毕业生事项为由,收取服务对象代理费、服务费等费用的;

(五)毕业生培养留用存在较大问题,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协助毕业生提供虚材料的;

(七)存在索贿、受贿或行贿行为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前主动离职或考察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告知毕业生后提交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报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撤销其《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

存在严重失信或弄虚作行为,或毕业生及其利害关系人存在行贿行为的,停止办理落户,对不良信息予以记录;

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毕业生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8〕37号)《关于建立本市引进毕业生工作新机制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9〕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2021

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号)及国家和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围绕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人才需求,坚持政治站位,坚持首善标准,以德为先,通过多种方式不拘一格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引进紧缺急需人才。

第三条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一)“千人”和“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

(二)“万人”、“高创”、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

(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第四条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一)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其领衔人可办理人才引进;

由2名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优秀人才团队的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二)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

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1亿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1.

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由2名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其团队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三)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相应单位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中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五条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及科技创新服务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企业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8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6倍);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人力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机构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20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15倍);

(四)本市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入站人员,出站后被本设站单位聘用的。

第六条加大文化创意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在京注册运营、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且年均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含)的文化创意企业,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新闻出版、广播、文化艺术、文物保护等领域国家级奖项获奖人和国家级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

(三)社会贡献较大的知名媒体人、自由撰稿人、艺术经纪人、文化传承人、展览策划人和文化科技融合人才,以及著名的作家、导演、编剧、演员和节目主持等人员。

第七条加大体育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赛事策划人和组织人、著名运动员和教练员、国际级和国家A级裁判员、知名体育解说员和体育节目主持人;

(二)具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八条加大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人才保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在京注册的重要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分支机构聘用的核心人员;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来京投资设立的规模以上企业等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本市急需的具有全球视野、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熟悉国际间商务、法律、金融、技术转移等规则的人才。

第九条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000万元以上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3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在京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聘用的贡献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

第十条加大教育、科学研究和医疗卫生健康等专业的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具有国家“双一流”大学(或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等教育人才和科研人才;

(二)具有省级或地市级优质中小学10年以上教学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

(三)具有医院10年以上从医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健康专业人员;

(四)本市紧缺急需的其他具有相应水平的教育和医疗卫生健康人才,以及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所需的专业人才。

第十一条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一)世界技能大赛获奖人及其主教练、本市职业技能一类竞赛第一名获奖人及其它国家级以上相应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奖人且贡献突出的,可办理人才引进;

(二)本市科技成果转化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十二条建立自由职业者引进通道。

对本市科技创新或文化创新贡献突出且依法纳税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十三条拓展紧缺急需人才遴选引进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用人主体中稳定工作、贡献突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经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合格的;

(三)经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或局级单位按程序推荐的;

(四)经相应的人才认定委员会认定推荐的;

(五)其他特殊特艺人才或紧缺急需人才。

第十四条拟引进的人才应无刑事犯罪记录,提出引进时一般应在聘用单位工作满2年。

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

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第十五条加强引进人才落户保障。

引进人才无产权房屋的,可在聘用单位的集体户落户;

聘用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在单位存档的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第十六条优化引进人才办理程序。

引进人才本人签署诚信声明,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后,由聘用单位向所在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市人力社保局对拟引进人才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引进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明确引进人才工作职责。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全市引进人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人力社保局(含开发区人劳局)、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人事部门等报送单位负责对引进人才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聘用单位负责加强对引进人才的管理与服务,履行帮助办理引进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等责任和义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引进材料,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单位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加大廉政风险防范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相关主体职责,防范廉政风险。

人才引进过程中存在弄虚作、行贿受贿、推诿拖延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其中,主管部门和聘用单位给予全市通报、压减办理数量、列入黑名单、暂停办理调京业务等处理;

申请人取消调京资格、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有效期为5年的记录,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此前发布的《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38号)同时废止。

北京引进人才落户政策2021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_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围绕“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不断提高“四个服务”水平,进一步营造发现、引进、培养、留用优秀毕业生制度环境,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宝贵人才作用,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毕业生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就读最高学历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引进毕业生工作按照统筹总量、提升质量、保障重点的原则,实行精准引进、分级管理。建立由市人力社会保障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组成的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管理体系。

(一)市人力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引进毕业生政策、并组织实施,对主管单位、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二)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引进毕业生并组织实施,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三)用人单位按照引进毕业生政策办理引进,对毕业生进行管理,强化培养留用,提供良好的工作与成长环境。

第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渠道,申请引进毕业生: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一级企业,以本单位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会保障局申报。

(二)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本区人力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会保障局申报。

(三)非公有制企业等其他用人单位,以注册地的区人力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会保障局申报。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经纳税地同意,可通过纳税地的区人力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二章 指标管理

第五条 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按照市确定的引进规模,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一)支持本市发展战略、重大规划实施、重大项目建设;

(二)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基本需求;

(三)扶持郊区、艰苦行业、基层一线发展;

(四)参考当年需求及往年引进毕业生培养留用情况。

第六条 主管单位应结合发展需要分配指标。其中,各区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应围绕区域功能定位,综合考量用人单位发展前景、财税贡献、吸纳就业、培养留用毕业生等情况进行分配。

第三章 引进条件

第七条 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二)运行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三)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或委托本市人力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并办理落户手续;

(四)主管单位规定的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

第八条 原则上毕业生本科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第九条 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发展需要,与岗位匹配度高。

第十条 毕业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硕士及博士毕业生;

(二)北京地区高校、京外地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

(三)文化行业的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等岗位,可引进教育部批准能够独立设置本科的艺术院校本科毕业生;

(四)体育行业的运动员、教练员、赛事运营等岗位,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

(五)郊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高校或其他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

(六)郊区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技岗位,可引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含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执行的其他专业)合格的本科毕业生。

第十一条 以下引进项目实行单列:

(一)市委市重点支持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医药健康等高精尖产业,“两区”建设重点落地项目,本市市级“服务包”企业,重点税源、重点引进、重点培育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招聘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200位的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研究生;

(二)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含优培)、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乡村教师,以及按照国家或本市特定政策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

(三)父母均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

第十二条 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

(一)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

(二)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

(三)创业企业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或带动就业效果显著。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 引进毕业生工作全程线上办理,流程分为以下阶段。

(一)调查需求

9月底前,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汇总分析主管单位报送的下一年毕业生需求。

(二)分配指标

10月底前,市人力社会保障局向主管单位分配下一年指标数量。

(三)确认落户期限

主管单位指导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协商确认后,选择工作满半年或三年办理落户。郊区中小学、幼儿园及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进的毕业生工作满三年办理落户。

(四)申报公示

1.次年1月至8月,用人单位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主管单位提交毕业生信息。

2.主管单位审核无误后,经毕业生本人同意,通过公示拟引进毕业生的姓名、年龄、毕业院校、学历等信息,并公布主管单位的监督电话和联系地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反映的问题,主管单位应及时核查处理。

3.经公示无异议的,主管单位通过系统向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提交毕业生信息。市人力社会保障局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自行打印《XX年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及《接收函》;审核不通过的,停止办理引进。

(五)办理落户

1.达到约定落户期限后,用人单位通过系统填报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编号、学位证书编号及原户籍等信息,主管单位审核并提交落户信息。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比对审核通过的,主管单位自行打印《非北京生源报户口介绍信》;不通过的,撤销《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

2.主管单位到公安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 毕业生落户完成后,将《XX年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主管单位将各类会议决议、请示报告、公示等材料存档。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市人力社会保障局将年度指标分配使用情况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六条 主管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引进毕业生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将用人单位引进毕业生准入条件、指标分配等事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七条 主管单位在引进毕业生工作中有重大项目用人需要和特殊人才需求的,应向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其中,区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报请区同意后,提交申请。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引进毕业生工作实行“谁引进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的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规范引进程序,优化办理流程,防控廉政风险,实现系统留痕、记实完整、可查可溯,确保责任压实。

第十九条 主管单位应加强对引进毕业生工作的管理,实行为期3年的毕业生培养留用跟踪问效;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定期排查风险点,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应加强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把好选人关,完善选人用人制度;依法与毕业生建立劳动(录用、聘用)关系,合理约定服务期限,履行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缴纳社保等责任和义务;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让毕业生了解单位发展、运行和落户年限等情况,保持引进毕业生队伍稳定。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应做到诚实守信,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做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对自身的择业行为负责,踏实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引进毕业生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指标分配挂钩。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压减指标、暂停办理引进毕业生等处理。涉嫌违纪违规问题和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为超出管辖范围用人单位办理引进毕业生的;

(二)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推诿、拖延办事,造成服务对象利益受到损害的;

(三)不按照规定与毕业生建立合法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或者不履行缴纳社保义务的;

(四)以引进毕业生事项为由,收取服务对象代理费、服务费等费用的;

(五)毕业生培养留用存在较大问题,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协助毕业生提供虚材料的;

(七)存在索贿、受贿或行贿行为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前主动离职或考察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告知毕业生后提交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报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撤销其《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存在严重失信或弄虚作行为,或毕业生及其利害关系人存在行贿行为的,停止办理落户,对不良信息予以记录;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人才引进落户北京条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21〕22号

各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5日

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_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围绕“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不断提高“四个服务”水平,进一步营造发现、引进、培养、留用优秀毕业生制度环境,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宝贵人才作用,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毕业生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就读最高学历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

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引进毕业生工作按照统筹总量、提升质量、保障重点的原则,实行精准引进、分级管理。

建立由市人力社会保障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组成的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管理体系。

(一)市人力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引进毕业生政策、并组织实施,对主管单位、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二)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引进毕业生并组织实施,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三)用人单位按照引进毕业生政策办理引进,对毕业生进行管理,强化培养留用,提供良好的工作与成长环境。

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渠道,申请引进毕业生:(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一级企业,以本单位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会保障局申报。

(二)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本区人力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会保障局申报。

(三)非公有制企业等其他用人单位,以注册地的区人力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会保障局申报。

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经纳税地同意,可通过纳税地的区人力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二章指标管理

第五条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按照市确定的引进规模,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一)支持本市发展战略、重大规划实施、重大项目建设;

(二)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基本需求;

(三)扶持郊区、艰苦行业、基层一线发展;

(四)参考当年需求及往年引进毕业生培养留用情况。

第六条主管单位应结合发展需要分配指标。

其中,各区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应围绕区域功能定位,综合考量用人单位发展前景、财税贡献、吸纳就业、培养留用毕业生等情况进行分配。

第三章引进条件

第七条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二)运行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三)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或委托本市人力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并办理落户手续;

(四)主管单位规定的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

第八条原则上毕业生本科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第九条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发展需要,与岗位匹配度高。

第十条毕业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硕士及博士毕业生;

(二)北京地区高校、京外地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

(三)文化行业的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等岗位,可引进教育部批准能够独立设置本科的艺术院校本科毕业生;

(四)体育行业的运动员、教练员、赛事运营等岗位,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

(五)郊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高校或其他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

(六)郊区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

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技岗位,可引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含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执行的其他专业)合格的本科毕业生。

第十一条以下引进项目实行单列:(一)市委市重点支持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医药健康等高精尖产业,“两区”建设重点落地项目,本市市级“服务包”企业,重点税源、重点引进、重点培育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招聘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200位的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研究生;

(二)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含优培)、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乡村教师,以及按照国家或本市特定政策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

(三)父母均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

第十二条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一)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

(二)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

(三)创业企业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或带动就业效果显著。

第四章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引进毕业生工作全程线上办理,流程分为以下阶段。

(一)调查需求

9月底前,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汇总分析主管单位报送的下一年毕业生需求。

(二)分配指标

10月底前,市人力社会保障局向主管单位分配下一年指标数量。

(三)确认落户期限

主管单位指导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协商确认后,选择工作满半年或三年办理落户。

郊区中小学、幼儿园及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进的毕业生工作满三年办理落户。

(四)申报公示

1.次年1月至8月,用人单位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主管单位提交毕业生信息。

2.主管单位审核无误后,经毕业生本人同意,通过公示拟引进毕业生的姓名、年龄、毕业院校、学历等信息,并公布主管单位的监督电话和联系地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内反映的问题,主管单位应及时核查处理。

3.经公示无异议的,主管单位通过系统向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提交毕业生信息。

市人力社会保障局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审核通过的,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自行打印《XX年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及《接收函》;

审核不通过的,停止办理引进。

(五)办理落户

1.达到约定落户期限后,用人单位通过系统填报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编号、学位证书编号及原户籍等信息,主管单位审核并提交落户信息。

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比对审核通过的,主管单位自行打印《非北京生源报户口介绍信》;

不通过的,撤销《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

2.主管单位到公安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毕业生落户完成后,将《XX年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主管单位将各类会议决议、请示报告、公示等材料存档。

第五章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市人力社会保障局将年度指标分配使用情况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六条主管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引进毕业生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将用人单位引进毕业生准入条件、指标分配等事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七条主管单位在引进毕业生工作中有重大项目用人需要和特殊人才需求的,应向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其中,区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报请区同意后,提交申请。

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引进毕业生工作实行“谁引进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的监督管理责任机制。

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规范引进程序,优化办理流程,防控廉政风险,实现系统留痕、记实完整、可查可溯,确保责任压实。

第十九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引进毕业生工作的管理,实行为期3年的毕业生培养留用跟踪问效;

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定期排查风险点,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

应加强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把好选人关,完善选人用人制度;

依法与毕业生建立劳动(录用、聘用)关系,合理约定服务期限,履行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缴纳社保等责任和义务;

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让毕业生了解单位发展、运行和落户年限等情况,保持引进毕业生队伍稳定。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应做到诚实守信,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做出承诺,严禁弄虚作;

对自身的择业行为负责,踏实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市人力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引进毕业生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指标分配挂钩。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压减指标、暂停办理引进毕业生等处理。

涉嫌违纪违规问题和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为超出管辖范围用人单位办理引进毕业生的;

(二)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推诿、拖延办事,造成服务对象利益受到损害的;

(三)不按照规定与毕业生建立合法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或者不履行缴纳社保义务的;

(四)以引进毕业生事项为由,收取服务对象代理费、服务费等费用的;

(五)毕业生培养留用存在较大问题,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协助毕业生提供虚材料的;

(七)存在索贿、受贿或行贿行为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前主动离职或考察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告知毕业生后提交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报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撤销其《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

存在严重失信或弄虚作行为,或毕业生及其利害关系人存在行贿行为的,停止办理落户,对不良信息予以记录;

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毕业生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8〕37号)《关于建立本市引进毕业生工作新机制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9〕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21〕22号

各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5日

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_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围绕“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不断提高“四个服务”水平,进一步营造发现、引进、培养、留用优秀毕业生制度环境,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宝贵人才作用,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毕业生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就读最高学历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

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引进毕业生工作按照统筹总量、提升质量、保障重点的原则,实行精准引进、分级管理。

建立由市人力社会保障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组成的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管理体系。

(一)市人力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引进毕业生政策、并组织实施,对主管单位、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二)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引进毕业生并组织实施,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三)用人单位按照引进毕业生政策办理引进,对毕业生进行管理,强化培养留用,提供良好的工作与成长环境。

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渠道,申请引进毕业生: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一级企业,以本单位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会保障局申报。

(二)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本区人力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会保障局申报。

(三)非公有制企业等其他用人单位,以注册地的区人力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会保障局申报。

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经纳税地同意,可通过纳税地的区人力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二章指标管理

第五条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按照市确定的引进规模,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一)支持本市发展战略、重大规划实施、重大项目建设;

(二)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基本需求;

(三)扶持郊区、艰苦行业、基层一线发展;

(四)参考当年需求及往年引进毕业生培养留用情况。

第六条主管单位应结合发展需要分配指标。

其中,各区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应围绕区域功能定位,综合考量用人单位发展前景、财税贡献、吸纳就业、培养留用毕业生等情况进行分配。

第三章引进条件

第七条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二)运行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三)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或委托本市人力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并办理落户手续;

(四)主管单位规定的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

第八条原则上毕业生本科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第九条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发展需要,与岗位匹配度高。

第十条毕业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硕士及博士毕业生;

(二)北京地区高校、京外地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

(三)文化行业的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等岗位,可引进教育部批准能够独立设置本科的艺术院校本科毕业生;

(四)体育行业的运动员、教练员、赛事运营等岗位,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

(五)郊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高校或其他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

(六)郊区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

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技岗位,可引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含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执行的其他专业)合格的本科毕业生。

第十一条以下引进项目实行单列:

(一)市委市重点支持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医药健康等高精尖产业,“两区”建设重点落地项目,本市市级“服务包”企业,重点税源、重点引进、重点培育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招聘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200位的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研究生;

(二)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含优培)、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乡村教师,以及按照国家或本市特定政策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

(三)父母均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

第十二条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

(一)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

(二)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

(三)创业企业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或带动就业效果显著。

第四章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引进毕业生工作全程线上办理,流程分为以下阶段。

(一)调查需求

9月底前,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汇总分析主管单位报送的下一年毕业生需求。

(二)分配指标

10月底前,市人力社会保障局向主管单位分配下一年指标数量。

(三)确认落户期限

主管单位指导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协商确认后,选择工作满半年或三年办理落户。

郊区中小学、幼儿园及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进的毕业生工作满三年办理落户。

(四)申报公示

1.次年1月至8月,用人单位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主管单位提交毕业生信息。

2.主管单位审核无误后,经毕业生本人同意,通过公示拟引进毕业生的姓名、年龄、毕业院校、学历等信息,并公布主管单位的监督电话和联系地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内反映的问题,主管单位应及时核查处理。

3.经公示无异议的,主管单位通过系统向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提交毕业生信息。

市人力社会保障局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审核通过的,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自行打印《XX年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及《接收函》;

审核不通过的,停止办理引进。

(五)办理落户

1.达到约定落户期限后,用人单位通过系统填报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编号、学位证书编号及原户籍等信息,主管单位审核并提交落户信息。

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比对审核通过的,主管单位自行打印《非北京生源报户口介绍信》;

不通过的,撤销《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

2.主管单位到公安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毕业生落户完成后,将《XX年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主管单位将各类会议决议、请示报告、公示等材料存档。

第五章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市人力社会保障局将年度指标分配使用情况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六条主管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引进毕业生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将用人单位引进毕业生准入条件、指标分配等事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七条主管单位在引进毕业生工作中有重大项目用人需要和特殊人才需求的,应向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其中,区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报请区同意后,提交申请。

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引进毕业生工作实行“谁引进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的监督管理责任机制。

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规范引进程序,优化办理流程,防控廉政风险,实现系统留痕、记实完整、可查可溯,确保责任压实。

第十九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引进毕业生工作的管理,实行为期3年的毕业生培养留用跟踪问效;

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定期排查风险点,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

应加强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把好选人关,完善选人用人制度;

依法与毕业生建立劳动(录用、聘用)关系,合理约定服务期限,履行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缴纳社保等责任和义务;

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让毕业生了解单位发展、运行和落户年限等情况,保持引进毕业生队伍稳定。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应做到诚实守信,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做出承诺,严禁弄虚作;

对自身的择业行为负责,踏实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市人力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引进毕业生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指标分配挂钩。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压减指标、暂停办理引进毕业生等处理。

涉嫌违纪违规问题和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为超出管辖范围用人单位办理引进毕业生的;

(二)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推诿、拖延办事,造成服务对象利益受到损害的;

(三)不按照规定与毕业生建立合法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或者不履行缴纳社保义务的;

(四)以引进毕业生事项为由,收取服务对象代理费、服务费等费用的;

(五)毕业生培养留用存在较大问题,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协助毕业生提供虚材料的;

(七)存在索贿、受贿或行贿行为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前主动离职或考察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告知毕业生后提交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报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撤销其《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

存在严重失信或弄虚作行为,或毕业生及其利害关系人存在行贿行为的,停止办理落户,对不良信息予以记录;

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毕业生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8〕37号)《关于建立本市引进毕业生工作新机制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9〕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深圳市南山区2010年工作报告的强队伍

北京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21〕22号

各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5日

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_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围绕“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不断提高“四个服务”水平,进一步营造发现、引进、培养、留用优秀毕业生制度环境,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宝贵人才作用,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毕业生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就读最高学历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引进毕业生工作按照统筹总量、提升质量、保障重点的原则,实行精准引进、分级管理。建立由市人力社会保障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组成的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管理体系。

(一)市人力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引进毕业生政策、并组织实施,对主管单位、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二)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引进毕业生并组织实施,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三)用人单位按照引进毕业生政策办理引进,对毕业生进行管理,强化培养留用,提供良好的工作与成长环境。

第四条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渠道,申请引进毕业生: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一级企业,以本单位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会保障局申报。

(二)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本区人力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会保障局申报。

(三)非公有制企业等其他用人单位,以注册地的区人力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向市人力社会保障局申报。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经纳税地同意,可通过纳税地的区人力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二章 指标管理

第五条 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按照市确定的引进规模,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一)支持本市发展战略、重大规划实施、重大项目建设;

(二)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基本需求;

(三)扶持郊区、艰苦行业、基层一线发展;

(四)参考当年需求及往年引进毕业生培养留用情况。

第六条 主管单位应结合发展需要分配指标。其中,各区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应围绕区域功能定位,综合考量用人单位发展前景、财税贡献、吸纳就业、培养留用毕业生等情况进行分配。

第三章 引进条件

第七条 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二)运行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三)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或委托本市人力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并办理落户手续;

(四)主管单位规定的本地区(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

第八条原则上毕业生本科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第九条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发展需要,与岗位匹配度高。

第十条毕业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硕士及博士毕业生;

(二)北京地区高校、京外地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

(三)文化行业的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等岗位,可引进教育部批准能够独立设置本科的艺术院校本科毕业生;

(四)体育行业的运动员、教练员、赛事运营等岗位,可引进全国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

(五)郊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可引进省级师范类高校或其他高校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生;

(六)郊区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护、技岗位,可引进省级医学类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医、药、技岗位,可引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含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执行的其他专业)合格的本科毕业生。

第十一条以下引进项目实行单列:

(一)市委市重点支持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医药健康等高精尖产业,“两区”建设重点落地项目,本市市级“服务包”企业,重点税源、重点引进、重点培育企业以及独角兽企业,招聘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200位的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研究生;

(二)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含优培)、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特岗乡村教师,以及按照国家或本市特定政策要求办理引进的毕业生;

(三)父母均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

第十二条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引进:

(一)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

(二)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

(三)创业企业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或带动就业效果显著。

第四章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引进毕业生工作全程线上办理,流程分为以下阶段。

(一)调查需求

9月底前,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汇总分析主管单位报送的下一年毕业生需求。

(二)分配指标

10月底前,市人力社会保障局向主管单位分配下一年指标数量。

(三)确认落户期限

主管单位指导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协商确认后,选择工作满半年或三年办理落户。郊区中小学、幼儿园及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进的毕业生工作满三年办理落户。

(四)申报公示

1.次年1月至8月,用人单位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主管单位提交毕业生信息。

2.主管单位审核无误后,经毕业生本人同意,通过公示拟引进毕业生的姓名、年龄、毕业院校、学历等信息,并公布主管单位的监督电话和联系地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反映的问题,主管单位应及时核查处理。

3.经公示无异议的,主管单位通过系统向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提交毕业生信息。市人力社会保障局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自行打印《XX年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及《接收函》;审核不通过的,停止办理引进。

(五)办理落户

1.达到约定落户期限后,用人单位通过系统填报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编号、学位证书编号及原户籍等信息,主管单位审核并提交落户信息。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比对审核通过的,主管单位自行打印《非北京生源报户口介绍信》;不通过的,撤销《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

2.主管单位到公安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毕业生落户完成后,将《XX年北京市引进毕业生审批表》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主管单位将各类会议决议、请示报告、公示等材料存档。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市人力社会保障局将年度指标分配使用情况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六条 主管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引进毕业生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将用人单位引进毕业生准入条件、指标分配等事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七条 主管单位在引进毕业生工作中有重大项目用人需要和特殊人才需求的,应向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其中,区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报请区同意后,提交申请。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引进毕业生工作实行“谁引进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的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规范引进程序,优化办理流程,防控廉政风险,实现系统留痕、记实完整、可查可溯,确保责任压实。

第十九条 主管单位应加强对引进毕业生工作的管理,实行为期3年的毕业生培养留用跟踪问效;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定期排查风险点,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应加强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把好选人关,完善选人用人制度;依法与毕业生建立劳动(录用、聘用)关系,合理约定服务期限,履行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缴纳社保等责任和义务;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让毕业生了解单位发展、运行和落户年限等情况,保持引进毕业生队伍稳定。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应做到诚实守信,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做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对自身的择业行为负责,踏实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引进毕业生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指标分配挂钩。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压减指标、暂停办理引进毕业生等处理。涉嫌违纪违规问题和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为超出管辖范围用人单位办理引进毕业生的;

(二)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推诿、拖延办事,造成服务对象利益受到损害的;

(三)不按照规定与毕业生建立合法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或者不履行缴纳社保义务的;

(四)以引进毕业生事项为由,收取服务对象代理费、服务费等费用的;

(五)毕业生培养留用存在较大问题,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协助毕业生提供虚材料的;

(七)存在索贿、受贿或行贿行为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前主动离职或考察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告知毕业生后提交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报市人力社会保障局撤销其《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存在严重失信或弄虚作行为,或毕业生及其利害关系人存在行贿行为的,停止办理落户,对不良信息予以记录;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毕业生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lt;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gt;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8〕37号)《关于建立本市引进毕业生工作新机制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9〕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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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认真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并依法报告工作,坚持向区政协报告情况。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327件,实现答复率、满意率两个百分之百。

51、加快电子政务建设,行政审批事项实现网上运行,政令督查监管子系统投入试用。

52、实施“千件实事量化工程”,35个部门“一把手”累计走访社区1700余次,为群众解决1260个实际问题。

53、认真办好行政服务大厅,接待群众7万多人次,办理各类事项3万余件。

54、强化激励机制,全年发出49道嘉奖令。

55、严格督查督办。实行行政效能监察约谈制度。开展“一十百千万”清廉行动⑦,探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查处违纪违法案件13宗13人。

56、民族宗教、侨务台务、双拥共建、商会、统计、区志档案、物业管理和购等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步。

各位代表!

过去一年,我们在极其艰难的情况下,经过艰苦努力,基本完成了区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我们难以忘记,在危机来袭的关键时刻,市委市给予我们重要指导和坚定信心。我们难以忘记,在大规模的地铁建设和道路改造过程中,居民群众克服诸多不便,给予我们充分理解和支持。我们难以忘记,在全年工作推进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给予我们宝贵的智力支持,充分发挥了法律监督和政治协商的积极作用。我们难以忘记,在繁重的任务面前,全体公务人员尽职尽责、任劳任怨,付出了超乎寻常的艰苦努力。在此,我代表南山区人民,向奋斗在全区各条战线的广大干部群众,向各位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向驻区单位、广大企业以及关心南山发展的各界人士和外国友人,向驻区、武警官兵和人民警察,表示由衷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各位代表!

本届已经履职四年,今年是任期的最后一年。无比光荣的责任和使命,要求我们提神、提质、提升品位,提效、提速、提升能力。对照这一标准,我们还存在诸多不足:一是品质至上,尚需固化。精品意识和作品意识虽有增强,但并未在全部领域形成常态,工作标准还达不到现代化、国际化的要求。二是以民为本,尚需强化。我们秉持人民为人民的理念,大幅增加投入,办好民生实事,但民生在总量和质量上的差距仍然不小,还需加速加力。三是结构调整,尚需深化。当前,我们正处于新一轮产业振兴的布局阶段,必须深度把握世界产业格局的变化,深度落实产业结构调整策略,为未来奠基铺路。四是深港创新,尚待破题。对于如何搭建一个具有实质意义的深港创新共建平台,以进一步突出“先锋城区”地位,尚未有确定而详细的实施方案。五是城市管理,尚待精细。随着城市的迅速扩张、人口的加速聚集,粗放式管理手段已经滞后于形势所需,亟待精益求精,革除旧弊。六是作风不实,尚需改进。进取意识还不强,创新意识还不足,还不善于创造性地抓落实。七是法治,尚待努力。需要依法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依法行政的制度建设。八是反腐倡廉,尚待加强。虽然反腐警钟长鸣,但制度仍有缺失,违法违纪违规现象仍有发生,必须高度警惕,常抓不懈。

对于以上不足,我们将进一步增强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回避、不敷衍,认真取措施,切实予以改进和提高。

各位代表!

事不避难,知难不难。

今年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也是南山建区20周年。

我们必须按照市委市的要求,加快建设“深港创新圈”先锋城区,在构筑深港创新平台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我们必须下定决心调结构,自主创新促转型,瞄准未来,抢占高端,为下一轮的全面振兴谋篇布局。我们必须团结一心稳增长,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的考验中努力实现“好字优先,快在其中”。我们必须提质增效优环境,完成大运倒数之年的市容环境提升行动,进一步推动城区现代化、国际化。我们必须义无反顾惠民生,用更实际的举措施惠于民,让发展成果普惠广大居民群众。我们必须凝神聚力促和谐,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手段,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矛盾纠纷,扎实推进和谐南山建设向纵深发展。

今年的经济发展目标确定为,本地生产总值增长11.5%,具体工作按照12.5%来安排。做好今年工作,就是要按照区委的决策部署抓落实。具体安排是:

(一)抢占高新技术产业链高端

1、制定政策,吸引国家级、国际化创新机构和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究中心落户南山,加快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储备池,为抢占高端奠定基础、搭建平台。

2、出台促进核心技术研发的专项扶持办法,使扶持政策最大限度地向高端聚集,使扶持资金最大限度地向高端靠拢。只要是掌握核心技术、能够抢占高端产业份额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不吝财力予以支持。

3、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服务力度,扶持引领性产业做大做强,促使一批领军企业更多更快地诞生于南山。

(二)抢占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

4、出台扶持政策,支持新能源、新材料领域的龙头企业发展先进储能、绿色包装材料等核心技术,抢占更大市场份额。

5、支持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领域的龙头企业发展高端技术,充分发挥南山作为中国医疗器械产业集聚中心的引领作用,逐步形成独特的南山品牌。

6、借助腾讯、网域等领军企业的现有优势,扶持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的龙头企业占领技术高端,增强互联网和IT产业的集群效应,使南山成为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互联网增值服务和IT应用技术的聚集地。

7、扶持先进装备制造业、智能电网和LED产业的龙头企业掌握核心源头技术,引领战略发展方向,进一步巩固和发挥南山科技创新的先锋优势。

(三)抢占创新型服务业高端

8、依托深港合作,着力发展知识服务业。完善现有10个产业联盟的运营机制,鼓励产业联盟内部开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联合研发,重点引进一批金融信息、商务咨询等专业服务业。

9、着力发展以科技为内核、以创意为特色的文化产业,加快华侨城创意产业园二期、南海意库二期、深圳设计产业园、深圳互联网产业基地等园区建设,加快雅昌艺术中心、华南数字音乐基地、环球数码文化创意研发基地等项目建设,积极策划新媒体产业园、美年文化创意广场等项目建设。

10、依托后海金融总部商务区和深圳市金融服务技术创新基地,积极发展金融、创投、担保等投融资服务业和以软件开发、增值服务为主的生产业,推动建立深圳乃至全国的第三方金融中心,逐步形成全国风投、创投企业聚集地。

(四)抢占都市型服务业高端

11、做好欢乐海岸、太子邮轮母港、海上世界国际金融休闲街区、滨海长廊等重点项目跟踪服务,推动项目尽快建成运营,打造都市型服务业聚集区。

12、落实“深圳湾商圈”整体推广,打造区域性国际消费中心。办好“第十二届深圳南山荔枝文化旅游节”,配合做好深圳国际旅游文化节活动。

(五)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13、加快推进南方科技大学拆迁、大冲村旧改、江西吉安深圳产业园三大项目,推进南方科技大学安置区建设,做好大冲村集体物业、村民私宅物业的移交拆除工作。

14、今年要完成“大沙河创新走廊”、沙河五村整体规划。加快启动长源村旧改,加快一甲村、大新村等重点片区的改造步伐。

15、全力支持蛇口工业区的整体改造和产业升级。积极争取为华侨城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大空间。

16、推动茶光、马家龙、永新、信诺、侨城北等旧工业区改造试点项目建设,将南油第一工业区打造成时尚、现代的服装创意产业园。

(六)打造企业家满意的服务南山

17、筹集安排各类发展扶持资金4.3亿元,安排基本建设支出9.5亿元,落实银行融资6亿元。

18、加强对自主创新、企业上市、技术研发、技术改造和重点展会活动的资金扶持。

19、强化对重点项目的跟踪服务,推动中海油南方基地、百丽总部、航天国际中心、天虹总部项目开工建设,跟进落实喜之郎、海王星辰、中建钢构、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公司等项目落户后海金融商务区。

20、深化政企合作拓展市场的“南山模式”,鼓励企业参展高交会、文博会以及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国际音乐节、动漫节等大型内贸拓展和境外重点展览活动。

(七)打造居民满意的平安南山

21、严厉打击“两抢两盗”等让市民群众缺乏安全感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涉黑涉恶、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平安南山10”和“百日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22、加快推进电子防控系统建设,优化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模式。

23、发挥专业执法和群防群治两支队伍的作用,加大财政投入,完善专业、规范、联动、长效的工作机制,增强社会治安防控的密度和广度。

(八)打造居民满意的宜居南山

24、强力实施市容环境提升行动,强力保障各类工程的进度和品质,最大限度争取市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尽最大努力减少因施工给居民生活带来的不便。

25、完成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总任务量的50%以上,为2011年全面完成任务奠定基础。

26、完成南新路等11条道路街道家具的清洗刷新。开展户外广告行动,依法依规引导商家设置规范店招。

27、完成南山大道北段、常兴路、桂庙路等33条道路及建筑节点的整治工程。完成51个区属物业排水管网改造工作。

28、继续开展“全民植树月”活动,推进生态风景林改造工程。建设科技公园、小南山公园、兴海公园和松坪山公园,满足市民群众的休闲需求。

29、对桃园路、南光路、东滨路西段、深南大道南山段、同乐路南光高速高架桥段进行绿化改造升级。对深南大道沙河西路立交转盘、深南南海立交转盘实施生态绿化改造,推广屋顶绿化、墙体垂直绿化。

30、实施后海深圳湾片区灯光景观工程,完成南海大道、后海大道、东滨路、南山大道、前海路等“星光大道”建设。

(九)办南山居民满意的教育事业

31、建立国家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强力推动教学改革,加强教育科研,大力调动教师的教学探索积极性,关心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强化对深圳大学城的服务,尽最大努力支持大学城做优做强。

32、加强与国际学校联盟和国际儿童阅读联盟的合作,引进优质外教,筹备召开国际卓越校长论坛。

33、探索教育发展新模式。积极制定政策,推进高层次私立教育加快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优质学位。

(十)办南山居民满意的卫生事业

34、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激活公办医疗事业单位用人机制,提高医务人员医技、医德水平,大力调动医务人员实践探索的积极性,关心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

35、深化与华中科技大学协和医院的合作,全面提升中心医院的医疗技术和卫生管理水平。

36、完善骨干医师定期到社康坐诊制度,强化社康医务人员配备和药品配备的科学性、合理性,不断提高社康中心医疗服务水平。

37、密切监测和防控重大传染病、食物中毒和职业危害群体件。

(十一)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

38、加大财政投入,继续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实施公共就业服务和“一对一”就业援助。坚持“创业带动就业”,推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促进4500名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39、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岗位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外来劳务工技能培训,切实解决企业“招聘难”和失业人员“就业难”问题。

(十二)加强住房保障

40、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的新机制,完善周转房、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人才公寓等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确保丽雅苑安居房交付使用。

(十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41、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42、依托“星光老年之家”,建立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开展阳光助医、金秋助学、劳务工关爱基金、雏鹰展翅等慈善项目。建立“大病儿童救助专项基金”。

43、规划建设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打造残疾人培训、就业、职业康复“一体化”服务模式。

44、完善人口计生公共服务体系,深入开展计生优质服务。

(十四)发展公共文化事业

45、加快南山文体中心、南山艺术博览馆等项目建设,实施南头古城南门广场、天后博物馆改造工程。继续推进图书馆分馆建设,筹建蛇口街道分馆和设计图书馆。

46、落实《南山区文化艺术活动资助实施细则》,鼓励社会非营利文化艺术活动,扶持优秀民间文化项目和群众文艺社团,支持老年人文化活动,促进文化艺术全面繁荣。

47、制订非国有博物馆、民间办馆的扶持和管理办法,打造一批高质量的民间博物馆。

(十五)落实大运城市行动

48、加快南山大运场馆的基本建设,新建一批社区体育设施,组建和培训大运会南山赛区管理、保障团队。

49、办好F1世界摩托艇深圳大奖赛和深圳国际自行车嘉年华两项国际品牌赛事。

50、举办200场以上的全民健身活动和体育比赛。

(十六)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

51、建立城市管理监督队伍,实施全天候、全方位巡查。完善街道综合执法考评体系,提升街道综合执法水平。

52、继续开展“城管论坛”、“走进城管”等活动,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城市治理模式。

53、组建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和街道监察中队,实现查违工作由综合执法向专业执法转变。在坚决遏制新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同时,全面加快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工作。

54、今年要确保南海大道、后海大道等7条城市主干道保洁机扫率达到80%以上,落实环卫工作全覆盖管理。

55、继续开展排水管网清源行动和排水达标小区创建工作,推进前后海片区永久性排水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防洪排水体系。

(十七)推进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

56、以建设低碳型城区为切入点,倡导绿色旅游、绿色消费和清洁生产理念,启动商业文化中心区绿色、低碳示范工作,深入推进国家级生态区和全民环境教育示范区建设。

57、依托辖区环保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争取市政策、土地和资金支持,建立珠三角地区第一个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和环保技术研究院。

(十八)巩固提升和谐社区建设成果

58、深入开展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打造“和谐企业工作室”、“爱心驿站”等品牌亮点,力争90%社区成为省、市“六好”社区。

59、启动新一轮和谐社区建设工作,努力打造邻里和睦、文明向上、欢乐祥和的幸福社区、文明社区。

(十九)加强信访维稳工作

60、全面整合推广“桃源模式”、“一格三员”、“331”分类分级等管理模式,着力构建反应快速、控制有力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体系,努力把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

61、继续实行重大信访案件领导包案制度,着力解决一批信访疑难积案、重大劳资纠纷案件以及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关的重大维稳案件和缠访、闹访案件。

62、建好、用好信访大厅和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大力推进电话信访和网上信访,形成区街联动、统一受理、调处矛盾和服务群众的工作平台。

(二十)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63、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推广安全生产“一格三员”监管模式,分时期、分类别对重点监管企业进行专项督察。

64、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深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十一)举办庆祝特区建立30周年系列活动

65、完成纪念雕塑工程,评选南山区改革开放30周年最具影响力人物。

66、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艺术活动,安排千场**送青工、千场演出进社区,营造隆重、热烈的喜庆氛围。

各位代表!

以上所列,是贯彻落实区委五届十次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我们的一切努力,最终都是为了助力南山现代化,助推南山国际化,这是我们谋全局、创未来的旗帜和标杆。为此,必须“强化三个保障、营造三种环境”:

一是强化人才保障,营造充满活力、生生不息的人才环境。这是推动南山国际化、现代化的根本动力。我们将着力解决人才住房问题,满足人才的住房需求。着力解决企业创业经费不足问题,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着力运用好奖、发明奖和创新成就奖,提升人才社会地位,形成尊重人才、爱护人才、吸引人才的良好氛围,再造“孔雀东南飞”的聚才效应。

二是强化法治保障,营造公平正义、严格有序的法治环境。这是推动南山国际化、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我们将致力于建设法治,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司法公正。探索建立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室,成立公益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机制。深入开展“五五”普法,弘扬法治精神,建立起公平、公正、严谨、规范的社会秩序。

三是强化人文保障,营造和谐包容、诚信友爱的文明环境。这是推动南山国际化、现代化的基本条件。我们将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扎实开展道德实践活动,践行文明行为,培育文明风尚,不断提升公民的文明素质和公共文明程度,让文明成为一种习惯,打造市民满意的文明南山。

各位代表!

我们深知,为了使服务与时俱进,并能有效回应市民需要,我要求各部门首长在来年审视现行服务承诺的执行情况和优化处理投诉的机制。在繁荣中求进步,在挑战中谋发展,必须脚踏实地,真抓实干。今年的自身建设,我们将着力强化迎难而上、克难求进的精神状态,着力建设有责、制度强责、严格问责的责任体系,着力追求干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不辱使命,认真履责。

我们将切实依法行政。认真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区政协的民主监督。深入实施“阳光工程”,推进公共财政管理、行政决策、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重点领域的法治化建设。

我们将大兴学习之风。坚持专题学习制度,重点围绕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公共服务型等内容,不断优化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养,注重学以致用、学用相长。

我们将强化优质服务。重点围绕纳税百强、工业百强、民营领军企业,细化服务措施,提升服务质量。继续实施“千件实事量化工程”,为群众解难题、办好事。

我们将深化自身改革。充分利用区级机构改革的契机,提升行政管理效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我们将厉行勤俭节约。本年度公用支出比2009年压缩5%。从严控制一般性经费开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我们还将坚定不移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全面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部位的廉政工作。发挥行政电子监察系统作用,强化投资项目审计,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统一会计核算管理。加强廉政教育,接受廉政监督,树立乐于奉献、干净干事的团队风气。

各位代表!

春光融融,惠风和畅。

展望新的一年,我们信心满怀,澎湃。20年峥嵘岁月的磨砺,一次次危机困境的洗礼,更加坚定了我们不畏艰险、一往无前的决心,更加坚定了我们走科学发展之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强大信心。我们坚信,昨天的南山,经受了风浪的涤荡;今日的南山,亦能创造发展的奇迹。让我们在本届的最后一年任期内,紧紧抓住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坚定地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和区委的总体部署上来,把行动统一到新形势下南山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上来,凝神聚力,扎实工作,以2010年的特别作为,谱写南山新一轮繁荣发展的最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