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体育总局的工作规则

2.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_体育赛事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注册是各类组织和人员参加或举办有组织的足球活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基本条件;是国家足球协会掌握本国足球运动基本状况,进行全面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国家足球协会制定全国足球运动发展政策、方针和策略的基本依据。为保证这项工作规范而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的会员协会、省级会员协属会员协会、职业俱乐部、业余俱乐部、乙级俱乐部、女子俱乐部、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足球经纪人以及俱乐部会员均须注册。

以上单位或人员须如实、完整填写注册表,所填报的注册材料须为打印件;会员协会和省级会员协属会员协会还需上报办公地点、专职人员等必要项目。

第三条 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应设专门的注册机构,省级会员协属会员协会应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注册工作。

第四条 注册为每年一次。各级各类组织和人员在批准注册前,不得参加中国足协主办的各级各类足球赛事和足球活动。

第五条 中国足协全面管理其管辖范围内的注册工作,具体职责:

(一) 负责对会员协会、职业俱乐部、乙级俱乐部、女子俱乐部、职业教练员和职业运动员、国家级裁判员、足球经纪人等注册的审核批复;

(二) 负责对省级会员协属会员协会、足球学校、业余俱乐部、业余教练员、业余运动员、国家一、二、裁判员等注册资料进行备案;

(三)统计整理各种注册数据以及核实各类组织和人员参与足球活动的资格。

第二章 会员协会注册

第六条 在注册工作中,会员协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 监督和协助属地各足球单位和从业人员执行中国足协注册的有关规定

(二) 办理职业俱乐部、乙级俱乐部、女子俱乐部、职业运动员、职业教练员和国家级裁判员的初审注册,并进行管理;

(三) 办理省级会员协属会员协会、足球学校、业余俱乐部、业余运动员、业余教练员和国家一、二、裁判员的注册,并进行管理;

(四) 统计汇总属地所有注册资料与数据,并按相关注册规定报中国足协注册或备案;

(五) 其他事项。

第七条 会员协会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首次注册应上报会员协会章程,此后章程如有修改应重新上报;

(二) 填写《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注册表》一式两份,报至中国足协;中国足协批准注册后,存档一份,批复一份,如系首次注册发给注册证明书;

(三) 将在其初审注册的单位及人员的注册材料报中国足协注册;

(四) 将在其注册的单位及人员的注册材料报中国足协备案;

(五) 会员协会注册应交纳注册费5000元,注册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28日。不得以邮寄注册材料的方式进行注册登记。

第八条 如会员协会注册未获批准,则该协会管辖范围内的省级会员协属会员协会、俱乐部、教练员、裁判员和运动员在经过中国足协的认可后,可在大区范围内就近选择“代管会员协会”,其属地协会无管辖权。

第三章 省级会员协属会员协会注册

第九条 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会员协会管辖区域内的地区级和市级足球协会可申请成为省级会员协属会员协会,接纳新的省级会员协属会员协会,须经会员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并报中国足协备案。

第十条 在注册工作中,省级会员协属会员协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 监督和协助属地各足球单位及从业人员执行中国足协注册的有关规定;

(二) 办理业余俱乐部、足球学校、属地业余运动员、业余教练员和国家一级、二级、裁判员的初审注册,并进行管理;

(三) 统计汇总属地初审注册资料与数据,并报属地会员协会办理注册;

(四)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省级会员协属会员协会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首次注册应上报省级会员协属会员协会章程,此后章程如有修改应重新上报;

(二) 填写《中国足球协会省级会员协属会员协会注册表》一式三份报至属地会员协会;会员协会批准注册后,存档一份,批复一份,报中国足协备案一份,如系首次注册,由会员协会发给注册证明书;

(三) 将在其初审注册的单位及人员的注册材料报属地会员协会注册;

(四) 向属地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500元;在会员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13日,由会员协会报至中国足协备案的截止日期为2月28日。

第十二条 如省级会员协属会员协会注册未获批准,则其管辖范围内的俱乐部、足球学校、教练员、裁判员和运动员在经过属地会员协会认可后,可在该会员协会直接办理注册,该省级会员协属协会无管辖权。

第四章 职业俱乐部注册

第十三条 职业俱乐部注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拥有一支甲级队,且有不少于15名在本俱乐部注册的职业运动员;

(二) 建立其享有所有权的U-21、U-19、U-17年龄组的梯队至少各一支,并保证参加中国足协每年主办的各类比赛;

(三) 为独立企业法人,其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四) 有办公地点、专职工作人员、教练员和医生,拥有自己的训练场地、宿舍和恢复设施,有可保证使用的不少于三万人的无广告比赛场地;

(五) 拥有俱乐部会员。

第十四条 职业俱乐部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填写《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注册表》一式三份,连同俱乐部章程及要求上报的材料报至属地会员协会,由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报至中国足协;中国足协审核注册后将《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注册表》存档一份,会员协会存档一份,批复给俱乐部一份,如系首次注册由中国足协发给注册证明书。

(二) 向中国足协交纳注册费6000元,向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4000元;

(三) 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13日,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28日。

第五章 乙级俱乐部和女子俱乐部注册

第十五条 乙级俱乐部是指由一支乙级队和其所拥有的梯队构成的足球俱乐部;女子俱乐部是指由一支女子队和其所拥有的梯队构成的足球俱乐部。

第十六条 乙级俱乐部和女子俱乐部注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必须拥有不少于15名在本俱乐部注册的职业运动员;

(二) 乙级俱乐部至少应拥有一支归属本俱乐部的后备梯队并保证参加中国足球协会每年主办的青少年比赛;女子俱乐部应尽量建立后备梯队;

(三) 为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乙级俱乐部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0万元,女子俱乐部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四) 有办公地点、专职工作人员、教练员和医生,有自己的训练场地、宿舍和恢复设施,有可保证使用的不少于一万人的无广告比赛场地;

(五) 拥有俱乐部会员。

第十七条 乙级俱乐部在晋升甲级俱乐部时,须符合职业俱乐部的基本条件后,方可注册为职业俱乐部并参加甲级比赛。否则按当年度乙级联赛排名由满足条件的乙级俱乐部依次替补。

第十八条 乙级俱乐部和女子俱乐部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填写《中国足球协会乙级俱乐部注册表》或《中国足球协会女子俱乐部注册表》一式三份,连同俱乐部章程及要求上报的材料报至属地会员协会,由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报至中国足协。

(二) 中国足协审核注册后将《中国足球协会乙级俱乐部注册表》或《女子俱乐部注册表》存档一份,会员协会存档一份,批复给俱乐部一份,如系首次注册发给注册证明书;

(三) 乙级俱乐部向中国足协交纳注册费2000元,向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3000元;女子俱乐部向中国足协交纳注册费1000元,向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1000元;

(四) 在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13日,在中国足协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28日。

第六章 业余俱乐部注册

第十九条 业余俱乐部注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至少有一支业余足球队,不少于15名运动员;

(二) 有可用于主场比赛的场地;

(三) 拥有自己的名称,有负责人。

第二十条 各类从事小学教育、中学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学校、企事业单位、公司以及乡(区)、村镇(街道)的常年有组织进行足球业余训练和比赛的男女业余足球队,均应以业余俱乐部为单位,统一到省级会员协属会员协会办理初审注册手续,未注册的业余俱乐部不得参加省级会员协属会员协会、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组织的各级各类比赛。

第二十一条 业余俱乐部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填写《中国足球协会业余俱乐部注册表》一式四份,报省级会员协属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再报属地会员协会注册;属地会员协会批准注册后,报中国足协备案一份,存档一份,批复两份,一份给省级会员协属会员协会,另一份给该俱乐部,同时将该俱乐部所拥有的男女业余足球队、运动员汇总名单按照《业余足球运动员注册登记表》的格式制成软盘(用Microsoft Excel录入),连同已盖章的上述《登记表》报中国足协备案(多个业余俱乐部可用一个文件输入同一软盘)。

(二) 业余俱乐部向省级会员协属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150元,向属地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50元;

(三) 在省级会员协属会员协会初审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28日,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13日。

第七章 足球学校注册

第二十二条 各类足球学校办理初审或正式注册时,其属地省级会员协属会员协会和属地会员协会必须严格按照《中国足球协会足球学校暂行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体育、教育、物价等审批机构的批文、办学条件、招生与学籍、训练与比赛、办学经费与财务管理、学校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足球学校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中国足球学校填报《中国足球协会足球学校注册表》一式两份报至中国足协,中国足协审核注册后批复一份,存档一份。

(二) 其他各类足球学校(包括中国足球学校分校)填报《中国足球协会足球学校注册表》一式四份,连同所属省(市)人民体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属地足球协会以及当地财政和物价管理部门共同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文报属地省级会员协属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再报至属地会员协会注册。会员协会注册后,一份存档,一份报中国足协备案,另两份分别批复给属地会员协会和所报单位。

(三) 中国足球学校向中国足协交纳注册费5000元,其他各类足球学校(包括中国足球学校分校)向省级会员协属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1000元,向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500元;

(四)中国足球学校在中国足协注册的截止日期为2月28日;其他各类足球学校在省级会员协属会员协会初审注册的截止日期为1月28日,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2月13日。

国家体育总局的工作规则

体育法是体育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本法,而体育法律还包括有体肓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等。

体育法一般是指由国家制定并实施的,调整体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具体而言,国家制定和实施的体育法会涉及体育管理体制、体育产业管理、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等多项内容。除国家法之外,体育赛事的比赛规则等专门性的规则,也可视为是广义上的体育法。具有循序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征。体育法的调整对象是体育活动中人们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体育法学是揭示体育法律社会现象和体育法律规范产生发展的内在规律性以及他们内在机制的综合叉学科,是介于法律科学和体育社会科学的边缘学科。它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体育法律社会现象的一门新兴的法律科学,属于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分支学科,在体育人文社会科学中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履行院赋予总局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院工作规则》,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总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体育方针政策,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及各项体育工作协调发展,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

第三条 总局的工作准则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增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建立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秩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推进政务公开;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严格组织纪律,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总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局长助理协助局长工作。

第五条 副局长、局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任务,并可代表总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 局长离京出差(出国)、休期间,经局长同意,依照排序由在京的副局长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

第七条 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拟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八条 总局直属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北京体育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能,承担责任,并接受总局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健全重大决策工作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制定、颁布部门规章、年度、五年规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预算、重大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涉及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的重大事项,应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

第十条 增强工作的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切实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要依据年度工作、大型比赛和群众体育活动、外事、会议等组织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工作总结,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做好日常工作请示汇报工作。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信息报送的各项规定,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误报。

第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督办制度,确保党中央、院的决策部署,党的体育方针政策,党中央、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以及总局党组决定、会议决议和总局领导批示等贯彻落实。办公厅根据总局领导要求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工作,提出主办和协办部门(单位)。主办部门(单位)要按照督办要求和规定时限认真办理督办事项,并按要求向办公厅反馈结果。协办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单位)做好有关工作。逾期不能办结的,主办部门(单位)要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办公厅应及时汇总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并向总局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信息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执政为民、规范严谨、务实高效、勤政廉政的新风尚。

第十四条 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体育工作实际,适时向院提出法律案和行政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社会发展和体育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健全和完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积极开展普法教育,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十五条 加强监督制约。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接受司法、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研究和解决媒体报道反映的情况和问题。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切实维护安全稳定大局。强化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加强安全稳定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稳定工作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重点、要害单位(部门)和重要物资的安全防范,认真做好体育赛事、大型群众体育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第十七条 加强保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健全和完善保密法规制度,强化保密技术手段,认真查处失泄密案件,加强保密组织建设,全面提升总局保密工作能力,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八条 强化岗位职责,严格实行问责制。对职权范围内应解决的事项,应依法依规、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对群体性和突发件处置失当等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体育行业作风建设,狠抓赛风赛纪和反工作,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总局实行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全国综合性会议和专业性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每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研究决定干部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党组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院的决定、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审定上报党中央、院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决定体育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调动、奖惩以及在国际体育组织、全国性体育协会任职等干部问题;研究总局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研究总局系统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讨论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等。

提请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成员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坚持总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总局党组书记为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理论学习中心组由总局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可扩大到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理论和党中央、院的重要文件;经济、政治、法律、科技知识及社会学、管理学和领导科学等。总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结合形势、任务和自身建设的实际,制定年度学习。年度集中学习研讨时间不少于12天,具体时间根据专题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办公厅主任参加。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确定由总局拟定的政策、规章、规划;通报重大事项;审议由总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文件;讨论审定区域性体育发展和重大体育合作事项;研究部署总局阶段性工作;审定总局授予的技术职务、荣誉称号等;研究处理总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局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 总局领导按照分工可召开专题会议,或总局职能部门受总局领导委托召开专题会议。参加人员根据议题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的,需要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或组织会议的部门领导请。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院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精神;通报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精神,部署专项工作;研究、协调和处理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 总局每年召开一次全国综合性会议。召开全国综合性会议需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报院批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党中央、院的重大决定、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总结并安排部署全国体育工作;表彰奖励先进。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牵头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全国专业性会议组织工作由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总局对全国专业性会议实行管理和审批制度。凡以总局名义召开的全国专业性会议,各部门(单位)应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会议,由办公厅汇总并进行初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列入的会议,主办部门或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上报召开会议的请示,经办公厅审核,报总局领导批准,以办公厅名义印发会议通知。未列入会议或未按规定提前请示的,原则不予受理。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临时召开的会议,须专题请示,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召开。

第二十六条 各类会议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会议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精简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严格执行会议经费管理规定。

第五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七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办公厅负责退回主办单位重新办理。报送审批的公文除总局领导交办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总局领导。报送总局的请示性公文,部门(单位)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总局办公厅负责总局领导阅批公文的核稿、呈送工作。党中央、全国人大、院、全国政协批转总局办理的公文,呈局长阅批,并根据局长的批示呈送其他总局领导。党中央、全国人大、院、全国政协印发的传阅文件,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印发的重要传阅文件,按照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顺序呈阅;其他传阅文件按总局领导分工报分管领导阅批。请示性公文按照总局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分管总局领导的批示呈送其他总局领导。

第二十九条 以总局名义制发公文,由总局领导签发。报送党中央、全国人大、院、全国政协的公文,报送中办、国办以及其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总局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公布的规章,总局系统全局性工作部署和总结及重大事项的文件,全国综合性会议的主要文件,加入国际组织等的国内报批文件由局长签发。其他以总局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按照分工由分管总局领导签发。经授权,办公厅主任可签发一般事务性公文。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授权,可签发在其部门职责范围内并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一般事务性公文。

第三十条 以总局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原则由办公厅领导签发。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人民的函,规范性公文,涉及授权、经济合作、财产变更的公文,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公文,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办公厅领导签发,必要时报请总局领导审定并签发。各部门职责范围内并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一般事务性公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可签发。

第三十一条 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姓名、时间和明确的意见。对于一般性报告,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即表示“同意”请示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发文(函)数量,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对有明确时限的文电,各个办文环节应预留足够的时间,严守时限。对下级机构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回复。

“特急件”必须随到随办,会签会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办结。“急件”应从速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一般性文件应尽快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公文,应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严格信息报送制度。总局向党中央、全国人大、院、全国政协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报送信息,一般通过《国家体育总局简报》、《信息专报》报送。总局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总局报送信息。对外发布的信息,要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政策性的信息,需由总局领导审批后报送或发布。

第六章 领导出席活动规定

第三十四条 总局领导按要求出席党中央、全国人大、院、全国政协举办的会议、活动,出席中办、国办及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举行的有党和国家***出席的或有总局领导具体参与事项的会议、活动。确因重要工作、出国等原因不能出席,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由主持工作的总局领导出席,并向举办部门(单位)说明情况;要求分管领导出席的,分管领导应向局长报告,由局长授权办公厅协调其他总局领导出席。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举办的一般性会议、活动,总局领导原则上应按要求出席,确因重要工作、离京出差(出国)不能出席,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并由总局有关部门向主办单位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总局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因公外出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讲求实效。

第三十六条 总局领导出席活动应坚持重大、少量、分管的原则。以总局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国内比赛和大型活动,总局各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的重要会议、重要比赛、重大活动需总局领导出席,应纳入总局年度工作。各部门(单位)应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需要总局领导出席赛事活动的,由办公厅汇总并进行初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列入的,主办部门或单位提前10个工作日上报请示,经办公厅审核后,报总局领导审批。未列入或未按规定提前请示的,原则不予受理。确需总局领导临时出席的活动,须一事专报,并经总局领导批准。

总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组织的会议、运动会、庆典等活动,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和撰文,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三十七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请总局领导在大型体育活动组委会中任职和出席活动不得点名或直接邀请。原则上,一次活动只邀请一位总局领导出席;一项活动,总局领导只出席一次。

第三十八条 总局各单位与赞助商签订赞助合同时,不得将总局领导出席礼仪性活动作为履约条件,并明确要求赞助商不得将总局领导的题词、合影等用于商业活动和广告宣传等。

第三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的领导同志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的领导同志来总局商谈工作,按照对等原则由总局领导接待,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办公厅统一安排。

第四十条 总局领导的外事活动,由对外联络司负责提出安排建议,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根据情况报有关总局领导核定。总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单位承办的外事活动。确因工作需要,需请总局领导出席,承办单位事前应向总局书面请示,由对外联络司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体育团队出国或回国,总局领导原则上不到机场送迎。对于在世界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突破、影响较大的体育团队回国时,总局领导可酌情到机场或运动员驻地迎接。

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等综合性赛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送迎小组,负责具体组织送迎。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各项要求,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发生违反《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请销制度。总局局长离京出差(出国),由办公厅负责事前向院办公厅报告,并报送在京主持工作的总局领导名单;其他总局领导离京出差(出国),由本人事前向局长报告,并由办公厅通报其他总局领导。总局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国),事前须请示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将往返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及在京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办公厅备案;返京后,需及时向总局分管领导销。总局各部门(单位)其他领导离京出差(出国),事前须请示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返京后需及时向主要负责人销。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2部)

(一)举办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规定(1998年6月23日体育总局发布,体办字〔1998〕245号)

(二)检查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9月10日体育总局发布,体科字〔1998〕159号)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件)

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宣传工作的通知(2014年6月5日体育总局发布,体宣字〔2014〕63号)三、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件)

(一)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8月24日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17〕107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二条修改为“二、武术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严格执行武术行业规范,确保赛事活动安全,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规范使用赛事和活动名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武术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二)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10月25日体育总局发布,体政字〔2017〕125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马拉松赛事组织机构应当规范使用赛事名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马拉松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马拉松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三)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境外非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8月7日体育总局发布,体规字〔2018〕8号)

修改原因: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内容相抵触。

修改内容:第十五条修改为:“境外非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遵守体育活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并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规范使用活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