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2.体育赛事管理名词解释
体育专业国考有什么岗位?相关内容如下:
1. 体育局、体育局直属单位、体育学院、体育中心等相关机构的岗位:
体育教练员: 负责培训和指导运动员,组织各类体育比赛活动,提高运动员的竞技水平。
体育教师: 在学校担任体育教师,进行体育课教学工作,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和锻炼能力。
体育科研人员: 从事体育科研和教育工作,推动体育科技和体育教育的发展。
体育赛事组织管理人员: 负责体育赛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包括赛程安排、裁判组织、安全保障等。
2. 体育产业相关岗位:
体育品牌运营与推广: 在体育品牌公司从事市场推广、品牌管理等工作,推动体育品牌的发展。
体育器材研发与生产: 从事体育器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提供专业的体育器材解决方案。
体育赛事经理: 在体育赛事策划、执行等方面担任管理职务,负责赛事项目的顺利进行。
体育健康产业: 从事体育健康产业的开发与推广,包括健身俱乐部、康体中心等的管理与运营。
3. 体育管理岗位:
体育局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 在地方体育局等领导和管理机构担任管理职务,负责地方体育事业的发展和管理。
体育学院领导与教职工: 在高校体育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培养体育专业人才。
4. 其他体育相关职业:
体育媒体记者与编辑: 从事体育新闻报道、编辑工作,负责体育赛事报道和评论等。
体育健康顾问: 为个人或机构提供体育健康咨询服务,指导健身和锻炼方法。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体育专业人才可以根据个人兴趣和特长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不仅可以为国家的体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也可以在体育产业、教育、科研等领域有所作为。选择合适的职业道路,发挥自身优势,将为个人事业和国家的体育事业发展带来共同的成就。
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一、管理内容
(一)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的活动组织申办、承办与组织管理。
(二)负责组队参加市级以上比赛。
(三)负责监督落实体育**公益金,用于竞赛和训练方面的情况。
(四)负责对优秀运动员、裁判员等级的申报、审批和管理。
(五)负责对县业余体校的业务指导与管理。
二、办理程序
(一)申办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由体育局负责,并取得县的同意,承办比赛组织管理运动会又体育局负责。
(二)负责选拔组队,训练运动员参加市级以上比赛,并向社会公布比赛成绩。
(三)体育**公益金用于体育比赛和体育训练经费,向上级部门申报,并接受审计监督。
(四)受理裁判员以上人员材料申报,业务股审核分管局长审批。
(五)依照条件向上级体育部门申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立,经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体育赛事管理名词解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推动本市体育赛事有序开展,加快建设国际体育赛事之都,提升体育产业发展水平,全面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赛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赛事举办)
本市鼓励各类组织、个人依法举办体育赛事,鼓励各类组织、个人以投资、捐赠等方式支持举办体育赛事。第四条 (职责)
市、区人民应当为体育赛事举办创造条件,支持引进重大体育赛事,加强对重大体育赛事的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促进体育赛事发展。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区体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公共交通保障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第六条 (管理原则)
本市对体育赛事的管理遵循促进发展、规范有序、服务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七条 (体育社会团体责任)
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体育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惩戒规范,对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个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开展业务培训,为体育赛事举办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二章 促进发展第八条 (规划布局)
市体育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体育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统筹规划本市各类体育赛事,引进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培育自主品牌赛事,推动群众性赛事,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需求。第九条 (国际性、全国性赛事)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引导举办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提升体育赛事品质。第十条 (自主品牌赛事)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发展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市场活跃度高、溢出效应显著的自主品牌赛事,培育体育赛事品牌,弘扬城市文化。第十一条 (群众性赛事)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支持举办各类群众基础好、社会参与度高的群众性体育赛事。第十二条 (产业融合发展)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挥体育赛事对本市文化、旅游、商贸、会展等行业的拉动作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第十三条 (平台服务)
市体育部门应当通过本市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各类体育赛事的举办条件、规范要求和赛事基本信息,为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或者个人办赛提供信息服务和申请补助项目等便利,为参赛者、观赛者等提供信息服务。
市体育部门应当依托本市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与有关部门共享赛事基本信息,加强业务协同,优化政务服务。第十四条 (赛事评估)
本市建立体育赛事评估制度。
市体育部门应当创建和完善体育赛事品质指标体系,对体育赛事的关注度、专业度、贡献度等开展评估,定期发布体育赛事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确定和调整本市体育赛事规划布局的重要依据。
市体育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前款规定的评估工作。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对体育赛事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体育赛事的名称、徽记、旗帜、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保护。
本市鼓励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或者个人主动办理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及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参赛者权利保护)
参赛者在符合体育赛事规定的条件下参加比赛,享有公平竞赛、获得赛事信息和比赛成绩、对比赛成绩申诉等权利。第十七条 (扶持)
各级人民以及体育部门可以取安排专项资金、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等方式,鼓励、支持举办各类体育赛事。
体育赛事管理名词解释如下:
体育赛事管理的根本目标在于创造精彩赛事,同时为赛事欣赏者提供物有所值的赛事产品及服务。为实现体育赛事组织的目标,赛事经营管理者需要运用一定的知识、技能、方法、手段以及策略和措施等实施管理工作。
体育赛事的包括人、财、物、信息、技术等,这些是实现不同体育赛事组织目标的重要条件和保障。体育赛事管理者的重要任务在于通过有效的管理方式,整合这些,以发挥它们的最大作用,为实现体育赛事的目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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